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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与被告刘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XX,男,汉族,柞水县人,系柞水县XX老碗鱼经营者。

被告刘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女,汉族,柞水县人,农民,系被告刘XX之母。

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11年8月至10月底,被告刘XX先后七次在原告所经营的柞水县XX老碗鱼餐馆就餐,共欠餐饮费1400元未付,后原告沈XX多次催要,被告刘XX的母亲李XX先后两次支付300元,下欠110元,经催要拒付。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XX立即支付餐饮费14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XX于某解之日支付原告沈XX餐饮费700元,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3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XX承担,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新民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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