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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平诉洪恩娣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a,男,汉族。

被告洪a,女,汉族。

原告倪a诉被告洪a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a、被告洪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a诉称,2002年6月起,由于被告与他人在包房内喝酒,为此,怀疑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和争吵。双方曾于2003年8月至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因被告认为到法院离婚公正。所以复婚后现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除每学期负担女儿学费6000元外,另应给付抚育费每月200元,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复婚证明;

被告洪a辩称,双方婚前及婚后关系均较好。2003年7月始,由于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为此双方有矛盾。实际并无此事。但原告却经常外出跳舞,还带异性回家。今年4月,被告提出复婚后,原告表示同意。现考虑到女儿已大,双方生活了较长时间,感情较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及质证,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自行相识恋爱,1985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女名倪佳b。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较好。2002年至2003年间,由于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同时,被告也认为原告经常外出跳舞,夫妻间产生矛盾和争吵。2003年8月,双方于民政局协议离婚。2004年4月,双方复婚。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也尚融洽。2002年至2003年间,由于双方间缺乏信任,互有猜疑,导致产生了一定矛盾。双方于今年4月复婚后,理当珍惜彼此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希望双方今后均能冷静妥善地处理家庭生活中的分歧,做到互相信任、互敬互爱、互相尊重并加强沟通,双方间的隔阂应能得以弥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a要求与被告洪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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