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洛阳市振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振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洛阳市振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博公司)诉被告张xx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和吕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博公司诉称:原告在收到被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后多次找被告询问情况,被告对此答复都是其从未提起过仲裁申请,是别人冒充她名义进行的仲裁申请,且对仲裁申请也不予认可。故该案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判决。其次,被告之子燕xx生前系原告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800元。2010年8月燕xx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了多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款,应燕xx亲属的要求,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其子燕xx月平均工资1700元的证明,而现在被告背信弃义地拿着这张证明要求原告按此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显然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按每月800元标准,计算应支付给被告的一次性抚恤金。

被告张xx辩称:1、原告诉称“燕xx在工作期间月工资800元”没有证据支持,工资证明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应当作为裁判依据。2、原告诉称“被告向仲裁委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思,系别人冒充申请”是对事实的歪曲,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死者燕xx系被告张xx之子。2003年5月,死者燕xx应聘到原告振博公司处工作。2010年8月6日燕xx因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张xx向洛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本案原告振博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仲裁请求。2011年5月10日,洛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该仲裁委认为,本案原告振博公司应按每月1700元的工资标准向本案被告张xx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给予每月150元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原告振博公司收到该裁决书后,对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振博公司认为应按每月800元工资标准支付抚恤金,并向本院提交了死者燕xx从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的工资表。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之子燕xx生前与原告振博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8月6日燕xx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张xx可以享受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被告张xx系农村居民,故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享受20个月其子燕xx死亡当月所在原告单位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庭审中,被告张xx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燕xx月平均记件工资为1700元。原告对该证明不予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了燕xx生前12个月的工资表,用以证明抚恤金应按每月800元工资标准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更加真实、且客观的反映了燕xx生前的工资收入,该工资表上也有各员工领取工资时的签名,依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认为,原告振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的证明效力大于某告提交的工资证明,故原告主张按每月800元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原告振博公司应向被告张xx支付16000元一次性抚恤金。被告张xx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洛阳市振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张xx支付一次性抚恤金16000元。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洛阳市振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李燕茹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静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