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X区李家塘办事处。住所地:永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被告何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略)x,汉族,湖南省江永人,住(略)。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永州市X区李家塘办事处与被告何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0年3月20日与在原告单位承包果园种植果树,至今高尚欠原告承包款1582.5元。被告承认未交足承包款的事实。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何某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永州市X区李家塘办事处果园承包款1582.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州市X区李家塘办事处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朝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