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魏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