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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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6月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3月3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倪某某,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杨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倪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

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期间,不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畜牧股以农牧局名义制定的对“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检测计划、组织实施以及监督职责,致使关于查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文件不能有效实施,造成全县在对“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查处过程中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在农业部等来获嘉县对入沪生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测时,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畜牧股股长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亲自参与弄虚作假,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刘某某的失职、渎职行为,纵容、助长了辖区内养殖户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势头,致使其辖区内的姬某中、姬某臣(均另案处理)等多家养殖户非法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的稀释粉喂养生猪,销售到江苏等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受贿

2008年春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养猪户申某“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过程中,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向河南省大家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索要x元;向获嘉县X乡振兴养殖场老板李某振索要x元;向获嘉县杨洼种猪场负责人刘某修索要x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x元据为已有。

200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养殖户申某“蛋鸡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后(款项已拨付),向获嘉县X村养鸡厂老板暴小红索要x元;向获嘉县X村予君乐养鸡厂老板陈某乐索要x元。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的x元据为已有。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1、我县的“瘦肉精”监管工作,落实得很好,认真履行了职责;2、2010年农业部来获嘉检查时,是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县农牧局的安排进行的,没有弄虚作假;3、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受贿事实中,我不是索要钱款,是领导让我去处理未申某成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养殖户工作的,养殖户交的是保证金,是用于补偿这些上告的养殖户的,到目前为止该项目还未经验收,我没有受贿;4、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受贿事实中,我没有将x元据为己有,我是用此款招待上级领导了。

辩护人认为:1、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管职责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畜牧股只是农牧局的一个股室,其只有协调监管职责,不具备对全县“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管职能,作为畜牧股股长也更不具备这个监管职能。(2)2010年农业部来获嘉检查时,刘某某执行的是局领导会议的决定,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3)刘某某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主动,工作出色,不存在渎职、失职行为。2、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不成受贿罪。(1)刘某某在养殖户申某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一事上,其没有职权可以决定任何一家养殖户的拨款,其没有职务上的便利;x元保证金是刘某某接受领导安排,用来解决未申某成功的上告的养殖户的工作的,该x元养殖户是有诉权进行追要的,刘某某无法占有,且目前该项目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验收。(2)受贿第二起中的x元,刘某某称已办事花费了,自己没有占有。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

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期间,不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畜牧股以农牧局制定的对“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检测计划、组织实施以及监督职责,致使关于查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文件不能有效实施,造成全县在对“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查处过程中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在农业部等来获嘉县对入沪生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测时,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畜牧股股长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亲自参与弄虚作假,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刘某某的失职、渎职行为,纵容、助长了辖区内养殖户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势头,致使其辖区内的姬某中、姬某臣等多家养殖户非法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的稀释粉喂养生猪,销售到江苏等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农业部在2010年7、8月份来获嘉县检查五个供沪生猪养殖企业的饲喂“瘦肉精”情况,之后20天左右,省农牧局又一次对此情况进行检查。在迎接农业部及省畜牧局来获嘉县检查“瘦肉精”工作的安排上,县农牧局各中心站长、动检站站长及我的分管领导王某博到赵某俊局长办公室开会,研究安排迎检工作。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我在会上提议:提前通知被检查养殖场,做好迎检准备,各中心站站长及一对一监管人员责任包干到场,并且要求各中心站站长提前一天进圈,提前检测,确定该圈饲养的生猪不含有任何违禁药品,然后提取尿样进行保存,负责包干到场的人员认清该猪圈,在检查的人员检查时,采集该猪圈猪的尿样。对县局领导提出的用母猪尿样代替被检测尿样,我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农业部来检查的时候,我和赵某明包干姬某领的养猪场。检查的前一天下午,在局里开完会后,我和李某岐、王某博一同去姬某领、姬某昌的养猪场安排提前采集的尿样。到达姬某领的养猪场时,太山中心站的赵某明也在场,我没有进圈检查,我在外面填写采集尿单,具体是养殖户采集的尿样,还是赵某明采集的尿样我不知道。农业部来检查时,所检测的尿样是我们提前采集好的尿样,没有检查出来什么问题。

全县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养殖户未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标识都没有按规定佩戴,养殖档案都有,但是不规范,比方说,在饲料用药和添加饲料上记录不全,还有就是没有按照实际情况记,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才这样记的养殖档案。

获嘉县农牧局关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文件是畜牧股制定的。大部分都落实了,具体都是安排各中心站检查过后,将检查结果汇总到畜牧股,畜牧股对他们的工作没有进行过监管。

2009年3月4日豫牧[2009]X号文件《关于强化“瘦肉精”监管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通知》,我看过之后把文件交给了岳某,要求岳某来负责落实学习。2010年2月3日新牧[2010]X号文件《新乡X乡市加强瘦肉精等违禁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我没有落实,我认为这工作不属于我们畜牧股负责。

获畜牧字[2009]X号文件《获嘉县畜牧局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是我们畜牧股根据上级文件制定的,我没有组织过各中心站工作人员学习过,也没有具体去落实。该文件规定“畜牧股负责协调瘦肉精专项治理,养殖场用药情况的监管,质管部门负责无公害企业瘦肉精的监管。”关于这个质管部门,其实我们局没有质管部门,因局里面的分工不是特别明确,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我们畜牧股和动检站给上级质管部门报数字,到2011年的时候安排动检站负责照上级质管部门的头。无公害企业“瘦肉精”的监管不归动检站负责,一直由我们畜牧股负责。文件的制定是有问题的,我们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才制定的这个文件,并没有具体去落实。上级领导要求我们抽取尿样检查,我们只是走走过程,应付一下检查。

获农牧字[2010]X号文件《2010年获嘉县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各中心站没有按照规定去做。

《获嘉县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我没有组织各中心站工作人员学习过,关于文件规定的“开展地毯式排查和提高监测密度工作”,在落实这项工作中,我们没有对每养殖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监测密度检测,我县养猪户大约有一千多家,我们只是检查了四、五百家养猪户并签订了不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承诺书。

获农牧字[2010]X号文件《2010年冬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是畜牧股以畜牧局的名义制定的,但是没有组织各中心站工作人员进行学习。文件中提到的,开展检查活动的1、2、3项规定,我们没有检查。文件中提出“开展对中小型养殖场(户)的入户检查,入户检查率达到100%”,我没有做到。畜牧股没有按要求检查中小型养殖户在饲料、兽药的使用、记录情况。

因为我们没有对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对饲料、兽药进行过检查,致使出现饲喂“瘦肉精”的现象,是我的监管不力造成的,在社会面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造成养殖户认为农牧监管业部门对他们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庇护,客观上默许、纵容了养殖户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xx的证言

上级来检查时,为了确保养殖户不出现锁门没有人的情况,我们会提前通知。2010年上级来检查,都是市局先通知县局,县局再召开会议布置安排,主要有畜牧股、中心站的人参加,再由中心站通知养殖户,让养殖户做好迎检准备。让养殖户在场里留人,防止出现来检查了没有人,这容易给你造成躲避检查的嫌疑。我没有进过猪场,一般都在猪舍外围等接好尿样。

“瘦肉精”这方面的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及监管都是由畜牧股负责的。畜牧股负责畜牧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区域规划、年度规划和畜禽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的申某管理工作和瘦肉精的监管。

(2)证人王xx的证言

2010年,上级对瘦肉精检查一共两次。2010年8月份农业部的瘦肉精专项检查,省畜牧局来检查一次。

新乡市召开农业部瘦肉精检查专题会议是2010年8月份的一个星期六,当天我就向赵某俊局长作了汇报。星期一召开了班子会议,我传达了新乡市畜牧局召开的关于农业部开展瘦肉精专项检查会议的主要精神,赵某长对迎接这次检查的具体工作作了安排,要求责任到人,领导包场,人员包场。之后,又召开了小范围的会议,对迎接检查作出了具体安排。参加人员有赵某俊局长、我、太山中心站站长李某岐、照镜中心站站长候波、畜牧股股长刘某某,副局长刘某新、动检所所长王某武是否参加了我记不清楚了。在会上,针对农业部的瘦肉精专项检查,确定的具体办法是:先进行初检,对育肥猪的尿样进行试纸条检测,如果育肥猪经过初检没有问题,就记清这头猪所在的猪舍号,到农业部检查时,让农业部检查这头经过初检没有问题的育肥猪的尿样。如果经过初检发现有问题或疑似有问题,就用老母猪的尿代替。会后,我们就分成四组针对要接受农业部瘦肉精检查的供沪养猪场进行摸底排查,在去检查前电话通知了大家牧业、姬某领、姬某昌、史中江这四家养猪场。

大约是在2010年9月十几号的时候,市畜牧局召开紧急会议,说是省畜牧局来进行“瘦肉精”检查,我和赵某长去市里参加了会议,会后我召开会议安排此次迎检工作,我召开了有太山中心站站长李某岐、照镜中心站站长候波、动检所长王某武、畜牧股股长刘某某参加的会议。在会上,我安排分成两组,一组是我带队,王某武、候波和我一组,到照镜中心站辖区X组由刘某某带队,李某岐、岳某、高志昂参加到太山中心站辖区排查。

省畜牧局检查的前一天下午,我们两组便开始初查排查,对五家养猪企业进行了初查排查,都是提取的育肥猪尿样,试用剂条检测,结果都是阴性,都合格,并记清了猪舍的圈号。同时要求第二天7点以前让五家养殖户企业的包厂工作人员;赵某光(包赵某喜养猪场)、候波(包史中江养猪场)、王某、赵某明两人(包大辛庄乡姬某昌、姬某领两家养猪场)、岳某、高志昂(包大家牧业养猪场)对选定好的育肥猪再进行一次尿检,确保不出问题。第二天,包场工作人员又检测后,也无问题。由于两次检测都合格,没有问题,我就没有安排用母猪尿样代替。

(3)证人赵xx的证言

关于瘦肉精的检测,畜牧股与中心站的分工是这样的,畜牧股负责将中心站送来检测瘦肉精的尿样送到新乡市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新乡市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将检测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我局畜牧股,检测报告取回后进行存档。

获嘉县农牧局关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文件是畜牧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以农牧局的名义制定的,畜牧股是否都进行了落实我不知道,具体怎么落实这都是刘某某的事情。这些文件我没有学习过,也从没有见过。

2011年元月份以来,我们没有对养殖户和兽药门市部的饲料、兽药的使用和记录进行过检查。因为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我们没有进行监管,导致我县出现喂养“瘦肉精”的现象。

(4)证人岳xx的证言

2010年上级来检查,领导要求检查不能出问题,股长刘某某安排我们提前做好准备,事先到入沪企业进行检测,将检测没有问题的尿样保留保存到冰箱里,等上级检查的时候把之前保存的检测没问题的尿样加温,确保万无一失。

会议之后我和高志昂到“大家牧业”去了,到那之后高志昂跟随养殖场的工作人员进入猪场去采尿,等他们采尿出来后,我们拿试纸进行了检测,结果为阴性。然后我们交待养殖场工作人员将该尿样保存到冰箱里,我们就离开了。后来上级检查了,我们提前到“大家牧业”等着,高志昂进去了,整个过程没参与

获嘉县农牧局关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文件是畜牧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农牧局的名义制定的,但这些关于“瘦肉精”监管方面的文件(包括省、市、县三级的)我都没有学习过,至于落实了没有我不知道,具体怎么落实这都是刘某某的事情。

(5)证人姬xx的证言

2010年,获嘉县畜牧局对我的养猪场检查过大约有五、六次。其中有一次,时间大约是2010年的年底,县畜牧局的一个副局长带队来我村的所有养猪场进行现场尿样检查,我饲养的猪的尿样检查是合格的。主要检查的是育肥猪的尿样,监测是否含有“瘦肉精”,我的猪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我喂养的生猪没有建立养殖档案和加施畜禽标识。

(6)证人姬xx的证言

2010年,获嘉县畜牧局对我的养猪场检查过两、三次,都是县畜牧局太山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来我的养猪场进行尿样检查的,尿样都是合格的。主要检查的是育肥猪的尿样,监测是否含有“瘦肉精”,检测的结果不给我反馈,我的猪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

(7)证人周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在存栏30来头猪,年出栏量不足200头猪。我家没有添加过“瘦肉精”,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的养猪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几次。

(8)证人刘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在存栏15来头猪,年出栏量不足200头猪。我家没有添加过“瘦肉精”,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的养猪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

(9)证人周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在存栏母猪100来头猪,年出栏量不足200头猪。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的养猪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两次,我饲养的仔猪没有打耳标,也没有建有生猪档案。

(10)证人聂xx的证言

县畜牧局和太山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去我家的养猪场检查过“瘦肉精”,我们村的养猪场很多,他们都是将接尿样的杯子放到这家后,就去下一家送接尿的杯子,都是养猪户自己去接尿,等他们来了就把接好的尿液给他们。我们的人去接猪尿,如果是没有添加“瘦肉精”的就直接接育肥猪的猪尿,如果添加了“瘦肉精”就接老母猪的猪尿,因为老母猪的饲料里不添加“瘦肉精”。所有的养猪人都是这样操作的,自己接尿,如果用“瘦肉精”了就用老母猪的尿液顶替育肥猪的尿液。

我家一直放有卖猪时需要给猪打的耳标,因为买猪的人常向我们要这种耳标,具体买猪的人是怎样用的我不知道。我家最后往外卖的一批猪是2011年2月份的下半月,卖了40头,卖到郑州了,这一批猪喂过“瘦肉精”饲料。这批猪在出栏前,畜牧局和太山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检查过。

上级来检查前,县畜牧局或太山中心站的人会提前通知我们,他们通知目的就是不让出问题,确保万无一失。接尿都是养猪户自己接的,如果检查时,在能够检测出使用“瘦肉精”的期限内就用老母猪的尿代替育肥猪的尿,如果没有使用或已经过了能够检测出使用“瘦肉精”的期限就直接用育肥猪的尿。这些情况中心站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只是不问罢了。

(11)证人岳xx的证言

我卖猪的时候,在现场没见过检疫人员对要卖的猪做过检查。在我喂养过程中没有人去我的养猪场检查指导过,也没有人对我喂的饲料进行过检查。我在喂养生猪过程中没有打耳标,也没有人管。

(12)证人崔xx的证言

在“瘦肉精”事件发生前,没有任何检疫或检查人员到过我的猪场进行检疫或检查。我在喂养生猪的过程中没有给猪打耳标,也没有人管。

(13)证人冯xx的证言

我使用过“瘦肉精”喂养生猪,但目前还没有卖过。我养猪给猪用的疫苗都是我自己花钱从亢村X村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给我喂养的生猪进行过防疫。我喂养的猪中,成猪、小猪没有打过耳标,老母猪打过,是为了记清啥时间配种,耳标是我自己打上的。没有人去我猪场检疫、检查过,没有人跟我讲过饲料中不允许添加“瘦肉精”。

(14)证人崔xx的证言

我使用过“瘦肉精”喂养生猪,在2010年春天,程保成给过我一斤多的“瘦肉精”,让我掺搅到饲料中喂过猪。2010年10月底,我把喂过“瘦肉精”的20来头生猪卖给收猪的张建国了。我在养殖过程中,检疫人员对我的生猪进行过检验检疫,一年最多去一次。没有人检查过我饲喂生猪的饲料,我喂养的生猪没有打过耳标。

(15)证人宋xx的证言

证明畜牧股的主要职责以及畜牧股的分工情况。

(16)证人王xx的证言

证明畜牧股的分工情况。

(17)证人李xx的证言

证明畜牧股的分工情况。

(18)证人宋xx的证言

我家现养猪存栏100来头猪,卖猪时见打过耳标,具体是谁打的我不认识,具体办什么手续我也没有办过,我不知道有没有检疫人员在场,负责打标的年轻人向我要瓶子,说是接尿的,具体怎么接的我也没有看见。去年亢村防疫站有人来我猪场检查过一次,到成猪的圈里提取过猪尿液。

(19)证人冯xx的证言

我家的养猪场是2001年成立,年出栏量大约80头猪。猪要出栏,收猪的来收猪时,先给亢村中心站打电话,检疫过后发《检疫合格证》、《消毒证》、《出境证》,给每头猪打上耳标,检疫费由买方出的。合格证和耳标都是由亢村中心站的检疫员赵某办的,是按程序进行尿检的,畜牧局的人一次也没有来过我们的猪场。

(20)证人周xx的证言

我家养猪场大约是2005年7、8月份开始经营的,年出栏200头左右,没有建立过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其他和我规模一样的养殖场也没有建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

(21)证人周xx的证言

我家的养猪场从2005年开始的,年出栏量30头左右。农牧局及其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告诉过我,建立养殖档案及加施畜禽标识。

(22)证人李xx的证言

我家猪场是从2000年5月份开始经营的,现在养的猪有2000多头,每年的出栏量在5000头左右,2004年10月份获得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没有对新出生的畜禽加使畜禽标识,也没有建立养殖档案。

(23)证人赵xx的证言

我的养猪场是从2001年11月开始经营的,年出栏量500头左右。我的养殖场在2007年8月份左右取得了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但是农牧局及其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去我的养猪场进行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检查,2010年换证时也未检查过。我不知道什么是养殖档案,我只是记录了饲料的使用情况、疫苗的使用情况,农牧局及其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检查过我记录的养殖记录。怎样加施畜禽标识,农牧局的工作人员没有给我讲过,耳标都是经纪人来收猪时带来,然后给出拦猪打上的。

(24)证人曹xx的证言

我家的猪场是从2005年开始经营的,现养猪250头,每年的出栏量500头左右。平时农牧局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来我家的猪场进行过检查。我不知道啥是养殖档案,农牧局也没有人给我说过。我不知道畜禽标识,听说耳标是上大车后才打上的。

(25)证人马xx的证言

2009年以来我收购的生猪,大都是在太山乡养殖户郭某建、周某、张荣林、张荣进、曹永文、张全永等养殖养殖户的生猪。销往江苏和本县。我在收购生猪时,没有接受啥防疫措施,也没有建立免疫档案。我在往外销售时,高志昂给我耳标,我自己打上的,我从养殖户手里收购的生猪都没有戴畜禽标识。

(26)证人李xx的证言

太山中心站负责辖区X乡两个乡动物的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兽药监察过程中的动物尿样采集、“瘦肉精”监管等工作,还有县X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关于日常的“瘦肉精”的监管,我们是按照畜牧股的安排对生猪饲养的环节抽检生猪的尿样,畜牧股也是根据上级安排再决定让我们去哪个养殖场检查。如果省市指定就去指定的养殖场,如果不指定去哪个养殖场只规定数量的话,就按照规定的数量完成任务。我们只负责采集尿样交畜牧股检测,发现问题上报畜牧股让畜牧股查处,我们站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兽药检测执法证。

对辖区养殖户的生猪进行抽尿检查,没有规定应多长时间检查一次,我们中心站也不主动下去检查,只有县农牧局畜牧股安排和上级来检查时,我们才到养殖场进行抽尿检查。

2010年上级领导来我县检查“瘦肉精”有两次,一次是农业部的,一次是省畜牧局的,都是对特定对象供沪企业的“瘦肉精”检测。我辖区有三家,这两次上级检查,事前我们局里都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开会的主要事项也就是安排:要采老母猪尿样,说老母猪尿测不出问题,再一个就是明确专人到场,提前一天让养殖户接好老母猪尿样。是我给养殖户打的电话,安排接老母猪尿的,我也是这样跟中心站的工作人员交待的。

第一次是2010年6、7月份农业部委托广东省兽医监督所来检查,局里召开专题会赵某俊局长安排过后,提前一天局里派专车由我和刘某某到养猪场通知养殖户的。我们辖区有三个供沪企业,我负责姬某昌的养猪场,刘某某负责姬某领的养猪场,中心站检疫员高志昂负责的是大家牧业养猪场。到现场以后除了告知他第二天农业部要来检查之外,并且当场让养殖户接取老母猪的尿样,用试纸进行了检测,检测没问题以后,让他明天迎检时就用这老母猪尿样,不能出问题。当天晚上我和中心站工作人员王某、赵某明交待,第二天清早去猪场,看看昨天取的尿样变质了没有,再用试纸检测一下,别叫有问题,另外准备点温水,到时候加加温,弄的像一点儿别出现什么问题。我当时和王某、赵某明都讲清了取的尿样是老母猪尿。老母猪的饲料里就不用“瘦肉精”,老母猪主要是生仔的,用了“瘦肉精”就不能生仔了,所以用老母猪的尿检测比较保险。

第二次是省畜牧局的检查组,距农业部的检查相隔大概有一个月,我们局也是开的专题会议,也是局里派专车由我和刘某某一起到养殖场提前通知,并让养殖户接好老母猪尿样准备接受检查的,方法和第一次是一样的。

“2009年7月26日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2010年3月15日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2009年3月24日太山中心站承诺书”这上面的签字都是我签的,但我没有按照签订的责任书和承诺书履行职责。

新乡市畜牧局新牧[2009]X号文件,获嘉县畜牧局获畜牧字[2009]X号文件,我没有学习过,也没有落实过。我知道太山中心站辖区有三个供沪养殖场分别是大家牧业、姬某领、姬某昌,我们检查过,但是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次数进行检查,针对100头猪以下的小型养殖场大部分都没有去检查。

(27)证人王xx的证言

采集生猪尿样是为了检测生猪是否使用“瘦肉精”,一般都是我们到养猪户的猪场,将需要采集猪尿的杯子留在养猪户那里,让养猪户自己采集尿样,然后我们回来将采集的尿样用胶带密封好,一式三份,书写上我们的名字和养猪户的名字,给养猪户留下一份,剩余的两份送到局畜牧股。局畜牧股不给我们结果,也不告诉我们结果。

“2010年3月17日,瘦肉精监管承诺书”是我给太山中心站签订的,但我没有按照承诺书上面的内容对养殖户进行监管。

新乡市畜牧局新牧[2009]X号文件,获嘉县畜牧局获畜牧字[2009]X号文件,这两个文件,我没有见过。

我不知道生猪在什么时间佩带耳标,太山中心站没有给辖区的养猪户发放过耳标,我也不知道辖区的养猪户是否建有生猪档案。

大约2010年的7、8月,上级部门来检查的前一天下午,李某岐让我提前到这两个养殖户家把开水准备好,我负责姬某昌的养殖场,赵某明负责姬某领的养殖场。他说:“这两户养殖场的尿样我已经采集过了,存放在各自的养殖场的冰箱内,检测使用的“瘦肉精”试纸条已经给了赵某明了,等明天领导来之前,你们二人先去这两家养殖场,用我给的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检测一下尿样是否合格,不合格就给我回电话。”第二天早上,我和赵某明先去了姬某领的养殖场,姬某领从冰箱里拿出存放在他那里的尿样,赵某明用温水将尿样加热,用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对尿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合格的。然后,我们二人一同又去了姬某昌的养殖场,姬某昌从冰箱里拿出存放在他那里的尿样,我用温水将尿样加热,也用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对尿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也是合格的。然后我和赵某明一同返回到姬某领的养殖场等候领导检查,领导们检查结束后,我和赵某明就回我们中心站了。

姬某领和姬某昌的养殖场,提前提取的尿样是李某岐站长安排提前去的,具体是谁提取的我不知道。对提前提取的尿样进行加热,是让上级检查人员检查时认为是采集的尿样是新鲜尿样,这也是李某岐站长安排的。我记得有一次上级部门对使用“瘦肉精”情况的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我们站长李某岐提前通知过养殖户。

(28)证人高xx的证言

2010年农业部来检查,为了迎接检查,局里面开会。会议是王某博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主要是负责入沪企业的太山中心站站长、畜牧股股长、副股长还有包干入沪企业的五个人。会上有人提出实在不行用老母猪的尿,但是有人说以前老母猪的尿也出现过阳性。后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提前将尿样接出,自行检测确定没有问题的,将该尿样封装保存在冰箱里,等检查组一到将尿样加热一下,重新检测,这样能够确保尿样检测不出问题。开完会以后,当天中午大约十一点钟,我们就赶到了“大家牧业”。我自己跟随饲养员进猪场取尿,分别取了当时已经成猪的第五圈里的三头育肥猪的尿样拿到养殖场的办公区进行检测,岳某在场,我拿试纸进行一次检测,测出结果是三份尿样均为阴性。然后我将三份尿样合并装入矿泉水瓶,封存放入冰箱并告知养殖场的人员不要乱动。到了第三天早上七点来钟又去待命,八点多的时候王某博副局长和刘某某股长还有李某崎站长来到“大家牧业”,给了我一些试纸让我再检测一次。

我们交待养殖场的饲养员拿着之前封存的尿样到猪场里等着,农业部检查组一到就通知他赶紧拿热水对尿样加温。当时我不在检测现场,具体过程我不知道,反正后来知道结果为阴性。

我没有按照农业部第X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我是在生猪出栏检疫时才将畜禽标识交给经纪人,让经纪人在装车外运时给生猪打上耳标的。养殖场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我不知道。

(29)证人赵xx的证言

与王某的证言证明的事实一致。

(30)证人张xx的证言

我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有一部分是按照操作规程取样检验检疫了,有一部分没有按照检验检疫的操作规程进行取样检验,也就是没有接取猪尿液进行检验。其中孙岗村的张建国销售的猪没有按照规定接取猪尿液进行检验,还有我之前说过的王某伟、马某、程保成、江涛都有过销售的猪没有按照规定接取猪尿液进行检验的情况。2010年底,对张建国收购的几车生猪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出具了检疫合格证。

3、书证

(1)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2)获嘉县农牧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职责证明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现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制定全县“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计划及监督实施属其工作职责。

(3)被告人刘某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农牧行政执法资格。

(4)获嘉县畜牧局获畜牧字(2007)X号文件

证明2007年6月获嘉县畜牧局任命刘某某为畜牧股股长。

(5)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工作人员及分工证明

(6)获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获编字(2007)X号文件

证明畜牧股的主要职责。

(7)获嘉县畜牧局获畜牧字(2008)X号文件

证明刘某某系获嘉县X组成员。

(8)河南省畜牧局豫牧(2009)X号文件(关于强化“瘦肉精”监管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通知)

(9)新乡市畜牧局新牧(2009)X号文件(新乡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0)获嘉县畜牧局获畜牧字(2009)X号文件(获嘉县畜牧局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1)新乡市畜牧局新牧(2010)X号文件(新乡X乡市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12)获嘉县农牧局获农牧字(2010)X号文件(获嘉县农牧局关于成立获嘉县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证明刘某某系获嘉县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2月成立)成员。

(13)获嘉县农牧局获农牧字(2010)X号文件(获嘉县农牧局关于2010年全县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工作安排)

证明畜牧股每季度要不少于一次对全县兽药饲料进行抽检。

(14)获嘉县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15)获嘉县农牧局获农牧字(2010)X号文件(2010年冬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

(16)新乡市畜牧局新牧(2011)X号文件(2011年新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7)2011年获嘉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8)瘦肉精监管“433”机制内容介绍

(19)获嘉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名单(畜牧)

证明刘某某属获嘉县农牧局执法人员。

(20)获嘉县无公害名单

(21)获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受贿

2008年春天,国家给获嘉县下达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以后,获嘉县X组织13家养殖户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为:刘某修,标准40万;郭某平,标准40万;姬某领,标准20万;李某振,标准20万;郭某孝,标准20万。之后获嘉县畜牧局在与发改委联合行文上报时,结果变更为郭某平、陈某均为40万的标准,刘某修、李某振、李某红均为20万的标准。上报结果改变后,未申某成功的养殖户先后到有关部门上告。获嘉县畜牧局领导让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平息养殖户上告的工作,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河南省大家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收取x元;向获嘉县X乡振兴养殖场老板李某振收取x元;向获嘉县杨洼种猪场负责人刘某修收取x元。据为己有。

200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养殖户申某“蛋鸡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后(款项已拨付),向获嘉县X村养鸡厂老板暴小红索要x元;向获嘉县X村予君乐养鸡厂老板陈某乐索要x元。其中的x元用于公务招待,剩余的x元被告人刘某某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008年春天,国家下达了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当时我县符合条件的养猪场共13家,我和金学堂把他们聚到我们三楼会议室开会,我们给他们说今年我县只能申某5户。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分两个档次,如果验收合格了就可以得到20万和40万的补助。当时这些养殖户竞争的比较厉害,我们就组织这13户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出来后,分别是:杨洼的刘某修是第一,标准40万,依次是大官庄的郭某平,标准也是40万、后小召的姬某领、东古风村的李某振、照镜沈庄的郭某孝标准是20万。投票结果出来后金学堂把名单给了赵某俊局长,不知是什么原因我单位在与发改委联合行文上报时,结果分别是郭某平、陈某是按40万的标准、刘某修、李某振、李某红养猪场标准是20万。

上报结果改变后,养殖户意见很大,去县X乡市畜牧局告状。当时赵某俊就让金学堂负责去准备郭某平、陈某、刘某修、李某振、李某红这5户的上报材料,我负责去平息养殖户的上告工作。因为陈某和这些养殖户不是很熟悉,利益冲突工作也不好做,她就想让我出面给养殖户做工作,最开始是陈某说给我点保证金让我去做其他养殖户的工作。刘某修、李某振也同意,因为要是其他养殖户一直闹,申某不上的话,他们也受损失。就给我出主意说:“我们给你拿点钱,你去做养殖户的工作不要让他告状,不要让这个项目弄不成。”当时陈某、刘某修就拿钱给我,我说我该给你们做工作做工作,这个钱我现在也不能给其他养殖户,等项目申某成功以后再说,我当时说这钱算是保证金吧。他们当时给我现金,我不要,我让他们把钱存个地方。当时他们要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农行存了一个存折给了我。陈某存了5万,刘某修存了2万,李某振存了2万。

我后来给没申某成的养殖户说,反正今年只能申某5家,你们也别告了。养殖户说陈某不够条件,我给他们说这是上面领导定的,我也不当家,今年没弄上,明年再争取。我当时还给他们说,我收了这几户的保证金,如果他们申某上,给你们点钱,补补虚,所以他们不告了。

按政策陈某不符合条件,因为2007年陈某申某一次了,养殖户意见比较大的就是针对她的。

当时郭某平说手里没钱,钱比较紧张,等等再交后来他也没交。李某红当时没有去,是他的会计去照的头,会计说他不当家回去给老板说说再说,后来李某红也没有交。我没有向李某红、郭某平要过保证金,我是替他们办事,他们交不交是自愿的,我也没有去给他们要。后来这几家都申某成功了,最后结果是郭某平是按照40万标准批下来了,陈某的标准变成20万。

申某成功后陈某说报的标准是40万,现在批了20万,还要求我退还3万元的保证金,我就和陈某一起去农行取了3万给她。

申某户得到项目款后,我打电话给养殖户说:“你们把保证金拿走吧”。他们都说:“你们在处理这件事上也费心了,我们不要了,你们看事处理吧。”刚开始我主观上没有想要这个钱,因为这事是明事,到后来我想这件事也过去了,再说这是确实也让我没少麻烦,我认为这事是明事,我自己也不敢都独占了,就把这钱与赵某俊分了。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有一天,我就先取出来3万元钱给局长赵某俊了,又停了一段时间我把剩余的3万元取出来存到我家的存折上,我就将在农行开户的那个存折给销户了。

2008年至2009年,我县申某蛋鸡以奖代补项目,我县当时共5户。验收后过了几个月,项目款给过这5户以后,我给暴小红打电话说我有事想用点钱哩,他也心知肚明,当时跑这事时他也给我说,让我给他操心。当时天都快黑了,他在获嘉县X路北的城东加油站附近路边给我送去了x元钱。

之后我又给陈某乐打电话说想用点钱,那天晚上我正在看电视,陈某乐去我家给我送去了x元钱。由于我在他那儿拉有鸡蛋,只要他x元钱,另外5000元钱跟他说是顶鸡蛋钱。其实我没有什么事,说借他们的钱只是借口。前期跑项目时他们都给我说过:“你们用点劲给我们跑跑,事办成了不会亏了你。”另外前期他们两家也没有出费用,所以我就给他们要钱了。暴小红、陈某乐给过我钱以后没有几天,我就拿其中的x元钱送给了局长,因为跑成这个项目,局长也用劲了,剩余的x元我存到自己家的存折上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的证言

我在2008年申某过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某成功了,最后国家给我猪场拨了20万元。

2008年初,县畜牧局通知我们到局里开会,会议由副局长金学堂和畜牧股长刘某某主持,这次开会的主要意思是,因为申某的人多,但是上面拨款的名额有限(我记是五、六家),所以决定进行投票。最后投票结果我是第一名,至于其他还有谁也通过了我现在记不清了。最后中间停有三、四个月的时间,这20万元款就拨到我们猪场的帐户上了。

投票时就定好了五、六家养猪场,但最后名单递到县里以后,不知是什么原因,听说原来投票时定好的其中两家没有了,又换成了其他两家。所以原来定的两家意见比较大,一直到县里、市里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定好的我们几家也怕最后因为人家告状而影响给我们拨款,就和刘某某一起说这事。刘某某提出按所拨款的百分之十交给他,让他帮忙把这件事想法跑下。因为定好要给我拨20万元款,于是我就给了刘某某2万元。

2008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去县畜牧局刘某某送这2万元钱,我记当时我还碰见了大家牧业的负责人陈某。当时到刘某某的办公室后,我不记他是将他的存折给我了,还是他给我写下了他的存折号,反正是他让我将款交到农行的。

刘某某收到钱后,他将这款是怎样用的,我不知道,他也没有和我说过。最后告状的那两家是否还再告了,这我也不知道,我当时也没有再问过这事,反正钱我也交了,款后来也给我拨下了,我也就没有再管那么多。到目前为止,刘某某没有给我退这2万元款。

(2)证人李xx的证言

2008年的3、4月份开始申某生猪标准化建设这个项目,当时去县畜牧局畜牧股申某的人很多。过了几天,县畜牧局通知我到畜牧局的三楼会议室开会,会议由副局长金学堂和畜牧股长刘某某主持。这次开会的主要意思是,因为申某的人多,但是上面拨款的名额只有五、六家,所以决定进行投票。最后投票结果我是第3名或第4名,至于其他还有谁也通过了我现在记不清了。又过了几个月,从获嘉县财政局的账户上把这20万元款直接拨到我猪场的帐户上了。

后来,刘某某在他办公室给我们说:“款拔下来后,你按所拨款的百分之十交两万元钱,给人家没有申某上的养殖户弥补弥补损失”。我说可以。大约是在2008年底或2009年初,我的20万元款到账后,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交这两万元钱,我就在猪场拿了两万元钱,到畜牧局刘某某的办公室找到他,刘某某给我一个农业银行的存折,让我把这两万元钱存到存折上,我就到农行楼下的营业部把这两万元钱存到了这个存折上了。我交过这两万元钱后,刘某某没有给我说过给我退这两万元钱,到目前为止,也没有退给我。

(3)证人陈xx的证言

2008年初我们大家牧业开始申某生猪标准化建设这个项目,当时去县畜牧局畜牧股申某的养殖户很多。过了几天,县畜牧局通知我到畜牧局的三楼会议室开会,会议由副局长金学堂和畜牧股长刘某某主持。这次开会的主要意思是,因为申某的人多,但是上面拨款的名额只有五、六家,所以决定进行投票。最后投票结果我也记不清了,反正我的大家牧业是在范围之内,至于其他还有谁也通过了我现在记不清了。又过了几个月,从获嘉县财政局的账户上把这20万元款直接拨到我猪场的帐户上了。

当时投票时就定好了五、六家养猪场,定好后,刘某某在他办公室给我说:“这次拔款,你们这几户得交保证金,拔款40万的按5万交,拔款20万的按3万元交,你的拔款40万元,得交5万元钱。”因我当时没有带钱,过了两天我到刘某某的办公室给刘某某交钱时,他给我一个农业银行的存折,存折的户名是刘某某,我到农业银行楼下的营业部存了5万元钱,把存折又交给了刘某某。

我存过5万元钱后有一、两个月时间,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你们大家牧业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资金又变成20万元了,你有时间了过来把这钱再取走3万元吧”,过几天我就找刘某某,和他到农行楼下的营业部取了3万元钱,我把钱拿走了。

刘某某将这剩余的2万元怎样用了,我不知道,他也没有和我说过。到目前为止,刘某某也没有给我退这余下的2万元款。

(4)证人赵xx的证言

2008年的春天,我要求金学堂和刘某某召集够条件想申某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养殖户到局里开会将条件公布,我们还向电视台进行了公布,这次会议要求养殖户们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5家养殖户,这样养殖户就不再告状了。养殖户推荐了5户后,经县领导同意,让这5家办申某手续,按程序办理。

我没有安排开会要求养殖户申某成功要按百分之十向局里交纳保证金等其它费用,也不知道刘某某收取陈某、刘某修、李某振保证金一事,刘某某也没向我汇报过。

2008年5月1日前,我在单位给刘某某说,想借他3万元,给我外甥结婚用,后在我办公室我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我办公室,当时我外甥在我办公室,刘某某将3万元交给了我外甥。我借的是他个人的款,具体这3万元是什么款我不知道。

2009年4、5月国家下达有蛋鸡以奖代补项目补助款,刘某某给我讲收取几家养殖户的钱,他收取的什么钱,刘某某没有给我讲。刘某某说让我去市里活动一下,不要让这些申某的养殖户被刷下来,刘某某在我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我拿这钱请了市里有关领导吃了两次饭、买了两箱五粮液、六条苏烟等物品,这2万元我花费完了。刘某某给我2万元,我用于请市里有关领导吃饭、买烟酒这事,我是安排司机岳某宁去办的,但我的司机他也不知道这钱是刘某某给我的。

(5)证人郭xx的证言

2008年初我接到畜牧局畜牧股的通知,说是取得无公害的养殖场都可以申某,为此事县畜牧局开过二次会议。第一次是金学堂和刘某某召集全县无公害养殖户开会,在会议上将申某的条件讲了一下,让我们推荐五家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当时在会议上就推荐了五家,有我家养殖场,还有李某振的养殖场、刘某修的养殖场、李某红的养殖场、还有照镜沈庄郭某孝养殖场,最后是我家养殖场、李某振的养殖场、刘某修的养殖场、李某红养殖场和大家牧业陈某养殖场取得申某资格。第二次会议的时间和第一次开会的时间没有相隔几天,是刘某某电话通知我们符合条件的五家养殖场在刘某某办公室开的会,在会议上刘某某讲,如果我们申某成功后要向局里交纳百分之十的保证金,用于补贴其他符合申某条件,但没有申某上的养殖户,我们也都同意了。

刘某某在会议上要求我们交纳百分之十的保证金,他是让我们交给畜牧局的,我们肯定不会给他个人交,他个人也没有权利收取。收取的保证金是用于补贴其他符合申某条件,但没有申某上的养殖户。刘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催我交保证金,我当时没有钱,也就没有交。

(6)证人李xx的证言

证明2008年至今,其没有给刘某某交过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与刘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没有给刘某某送过现金和礼品。

(7)证人金xx的证言

2008年国家下达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款,结合上一年的经验,我们局里面决定让所有取得无公害认证的养猪户公开投票选举五家养猪户。畜牧局举行了这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四十来家取得无公害认证的养猪户,在会议上确定并推荐出了五家养猪户,分别有李某振、李某红、刘某修、郭某平,还有一家我记不清了。

当时局里面参加会议的有我,刘某某和畜牧股的工作人员。我不知道知道局里面或畜牧股或其他股室开会要求养猪户申某成功要按百分之十向局里或其他股室及个人交纳保证金等其它费用,我没有安排也没有参加过这些会议。我不知道畜牧股刘某某收取陈某、刘某修、李某振保证金一事,刘某某也没有给我汇报过收取陈某、刘某修、李某振保证金一事。

(8)证人罗xx的证言

赵某俊是我二舅,2008年3月份,我因为结婚需要钱,就去找我二舅,到我二舅的办公室后,我二舅给一个人打了个电话,后来去了一个人,把钱放在我二舅的办公桌上,他出去后,我就把钱拿走了。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还我二舅。

(9)证人王xx的证言

我是2008年5月份分管的畜牧股工作,2008年国家下达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款一事,局里面的原副局长金学堂当时是负责畜牧股工作的,我接任时,局里已经推荐了5家符合条件的养猪户进行申某国家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款,具体申某情况我不很清楚。

我不知道刘某某是否单独召集申某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的五家养猪户开会,要求他们申某成功要交纳百分之十的保证金一事,刘某某也没有向我汇报过,上级领导也没有要求收取养猪户保证金一事。

赵某俊局长曾对我和刘某某说:“对上级来检查验收蛋鸡养殖户申某以奖代补项目补助款,我们局没有这方面的费用,要求蛋鸡养殖户将招待费平摊。”2009年蛋鸡养殖户申某以奖代补项目补助款的有5家,照境的有两家,陈某乐和陈某辉;洛纣的有一家,芦宝富;暴小红;还有一家是中和的张之合。这5家蛋鸡养殖户的费用是让刘某某通知收取的,具体收多少,支出多少,交给谁我都不清楚。

(10)证人暴xx的证言

大约2009年初,获嘉县畜牧局通知我们养鸡户到局里开会,说国家有专业养鸡补贴,但养殖规模必须是在1万只以上,当时开会的养鸡户有好几十家,很多养殖户都填了申某表,我的鸡厂有两万多只鸡,符合申某条件,我当时也填了申某表,最后经过填表、申某、考察、验收等程序后,一共有5个养殖户申某成功了,其中包括我的养殖场。补贴资金是2009年后半年批下来的。

大概是2009年夏天的时候,上级部门验收后,刘某某给我打个电话说:“我这一段有点急事,用你x元钱”,我就从家里的保险柜里把我鸡厂的周某资金中给他拿了x元钱,然后我开车到新焦路边获嘉县城东加油站送给了刘某某。他拿到钱就走了,没有打借条。后来我没有向他要过这钱,他也没有还我。

(11)证人陈xx的证言

大约在2008年冬季,获嘉县畜牧局召集养鸡户到局里开会,并发放相关表,说国家有专业养鸡补贴,但养殖规模必须是在1万只以上,当时我的鸡厂有x只鸡,符合申某条件,经过填表、申某、考察、验收等程序后,确定我的鸡厂得到了10万元的国家补贴。

大约是在2009年冬季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对我说无公害品牌创建是我们畜牧局争取的,叫我应个名,这样我就给他打了个“今取到无公害品牌创建款2万元”的收到条,打过后,刘某某坐我的车一起到获嘉县财政局门口的获嘉县商业银行取出了2万元钱,他给了我5000元钱,说是结算2009年畜牧局在我的鸡场拉鸡蛋的账,下余的x元刘某某拿走了。

3、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从2008年以来存折开户及销户明细、账户交易流水清单

(2)中共获嘉县纪委获嘉县监察局暂予扣留暂予封存物品清单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案发后将刘某某收取养殖户的x元交到了获嘉县纪委。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获嘉县的“瘦肉精”监管工作,落实得很好,不是不认真履行职责;2010年农业部来获嘉检查时,是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县农牧局的安排进行的,没有弄虚作假。辩护人认为,1、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管职责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畜牧股只是农牧局的一个股室,只有协调监管职责,不具备对全县“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管职能,作为畜牧股股长的刘某某也更不具备这个监管职能。2、2010年农业部来获嘉检查时,刘某某执行的是局领导会议的决定,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3、刘某某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主动,工作出色,不存在渎职、失职行为。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获嘉县农牧局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获嘉县畜牧局文件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对获嘉县“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管职责;2010年农业部来获嘉县检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参与了提前采集尿样,弄虚作假,用提前一天接取的“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呈阴性的尿样供上级检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畜牧股股长期间,不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畜牧股以农牧局名义制定的对“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检测计划、组织实施以及监督职责,致使关于查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文件不能有效实施,造成全县在对“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查处过程中不能依法得到规范。故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受贿事实中,其不是索要钱款,是领导让其去处理未申某成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的上告的养殖户工作的,养殖户交的是保证金,是用于补偿这些上告的养殖户的,且到目前该项目还未经验收,其没有受贿。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在养殖户申某生猪规模场标准化建设项目一事上,其没有职权可以决定任何一家养殖户的拨款,其没有职务上的便利;x元保证金是刘某某接受领导安排,用来解决未申某成功的上告的养殖户的工作的,该x元养殖户是有诉权进行追要的,刘某某无法占有,且目前该项目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验收,故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受贿罪。经查,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养殖户及获嘉县农牧局工作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了刘某某收取养殖户钱财以及将该款占有的事实,故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受贿事实中,其没有将款据为己有,是用于招待上级领导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退出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某勇

审判员刘某民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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