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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马克俭,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香

审判员王某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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