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某诉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职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谭某诉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11年7月14日原告谭某书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巴民初字第121窈旅檬ú槎菏郏艨涣姹赂鸹诮驮税咭俑饭晔伪鄱l灰罐子二个。2011年8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谭某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二被告系工程承包合作关系。2011年3月4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x元购买设备,约定在1个月内还清,被告李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2011年7月3日被告陈某因急需资金又向原告借款x元,口头约定10日内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以资金尚未到位为由不付。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

原告谭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1年3月4日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李某为其担保的事实。

2、2011年7月3日被告陈某出具的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陈某、李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4日被告陈某向原告谭某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谭某现金款壹拾万整,还款日期定于壹个月内还清”,被告李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同年7月3日被告陈某再次向原告谭某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谭某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被告陈某未偿还,原告谭某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院认为:2011年3月4日、7月3日被告陈某先后两次向原告谭某借款x元,并给原告谭某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对于2011年3月4日x元的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陈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2011年7月3日x元的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谭某可随时向被告陈某主张权利。因此,被告陈某应偿还原告借款x元。对于2011年3月4日的x元借款,被告李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被告李某与原告谭某形成了担保合同关系,该担保合同属保证合同性质。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即被告陈某华未偿还该笔债务时,保证人即被告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7月3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x元时,被告李某未予担保,对该借款被告李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谭某借款x元,其中对2011年3月4日的借款x元由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谭某先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