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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乙,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某甲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生独任审判,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崔琳担任记录,原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诉称,2011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元,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还。

被告唐某乙未作书面答辩,但庭审中同意偿还原告借款58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某乙于某解书送达之日偿还原告唐某甲借款58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唐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生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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