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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蕊,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蕊和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陆某某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李某将其经营的“开心源音乐会所”转让给被告陆某某,转让费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陆某某仅支付了x元,对下欠转让费用以种种理由拒付。该会所的房屋系原告租赁湖东办事处五星社区居委会的,房租费为每年x元,现房屋租赁费用由原告为被告垫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费用,被告均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某某履行转让合同,立即给付下欠原告的转让费x元及房屋租赁费x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陆某某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付定金x元及验收后付x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未将所有证件过户到被告的名下,故被告不应支付余下转让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转让费x元包括了开心源酒吧的两年房租费。原告应保证被告无偿使用开心源酒吧的房屋两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李某将其在五星路南段开设的“开心源酒吧”转让给被告陆某某。①转让的有效证件有《文化娱乐许可证》、《消防意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②甲方(原告李某)负责帮助办理以上证件2010年的年检,费用由乙方(陆某某)承担;③“开心源酒吧”所租房屋是湖东办事处五星社区的,房租费为每年x元整,甲方保证房租两年不变并保证乙方使用两年,即从2010年元月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两年以后由甲方牵头,乙方与湖东社区自己协商有关的租赁事宜;④转让费为x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先付x元定金,待乙方验收后付清x元,滞保金x元,在2010年所有证件过户年检后一次性付清;⑤开心源酒吧在合同签订以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合同证明转让的是酒吧,不包括房屋,转让费x元以及付款方式。二、原告李某与湖东办事处五星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李某租赁房屋的事实以及一年房租费为x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不予质证,认为与己无关。

被告陆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10年12月底,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二、2009年12月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进行年检。原告李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原告李某将其在信阳市Im河区X路南段开设的开心源酒吧转让给被告陆某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转让费为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陆某某已付给原告李某x元。“开心源酒吧”的房屋是原告李某租赁湖东办事处五星社区居委会的,每年租赁费x元,原告李某保证房租两年不变,由被告陆某某使用两年,房租费由原告李某代为交付。滞保金x元在2010年所有证件过户年检之后一次性付清。2010年底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转让后开心源酒吧的法人名称李某可暂时不改,但开心源酒吧的一切责任由陆某某承担。原告李某向被告陆某某索要2011年的房租费x元和剩余转让费x元时遭到拒绝。

本院认为,被告陆某某欠原告李某x元滞保金,双方约定在2010年所有证件过户年检后一次性付清,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又在2010年底双方补充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转让后开心源的法人名称李某可暂时不改,但开心源的一切责任由陆某某先生承担”,补充协议是对主协议附条件过户后给付滞保金的更改,因此,被告陆某某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应支付给原告滞保金x元。关于房租费的问题,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谁用房屋应由谁承担房租费,2011年度的房屋由被告陆某某所用,房租费理应由被告陆某某负担。据此,原告李某请求被告陆某某给付下欠转让费x元及2011年房屋租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请求被告陆某某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酒吧转让费x元,支付房租费x元。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陆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毅

审判员涂丽

人民陪审员张恒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霍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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