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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刘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路。

被执行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1953年6月X号出生,汉族,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刘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120000元后,本院(2004)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各项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被执行人刘某按约履行,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2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出具收条。2012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确认本院(2004)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已执行1200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4)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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