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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3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张芷晴随被告生活。由于被告自身患有偏瘫,其父母身体有病,这样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自2010年5月份原告将婚生女带走随原告生活后,婚生女就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要求变更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抚育费。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情况不属实,被告身体有病属实,但原告经常工作根本无时间照顾孩子,孩子随其生活是受罪。被告不同意变更。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芷晴。2009年9月22日,原、被告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张芷晴随被告生活。2010年5月份左右,张芷晴开始随原告生活至今。

另查,被告于2004年左右身体患有偏瘫,现仍未痊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张芷晴系本案原、被告的女儿,现张芷晴年幼,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不足,被告张某某身体有病,且收入有限,原告郭某某系其母亲,其要求张芷晴随其生活的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的请求合法,被告可不支付张芷晴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张芷晴变更随原告郭某某生活,被告张某某不承担抚育费。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宇

助理审判员李伟杰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俊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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