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某。
被执行人张XX。
廖某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已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