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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廖某。

被执行人张XX。

廖某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已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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