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某庆市X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传唤到案并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7日被抓获并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黠、书记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聂某伙同吴某乙(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由吴某乙提出去找曾欺负过自己的同学要钱。二人在忠县X区将忠县甘井中学学生吴某丙、郭某等六人挟持到忠县甘井彩瓦厂后面石坎下的空坝上,以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吴某丙、郭某等六人人民币300余元。
2、2011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伙同吴某乙、吴某甲(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由吴某乙提出去找曾欺负过自己的同学要钱。三人在忠县甘井中学附近将学生毛某某、陈某某挟持到忠县甘井彩瓦厂后面的空坝处,以语言威胁、殴打的方式、并持刀抢走学生毛某某人民币7元,其中陈某某的脸部被被告人聂某用刀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聂某在忠县X镇桥炬网吧被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聂某擅自离开规定的区域。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聂某在忠县X组X号的家中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吴某丙、郭某、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聂某的庭前供述,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杨某、王某证言,忠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和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聂某构成抢劫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量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聂某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内裁量刑罚。
被告人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抢劫300余元的数额有异议,只承认有250元至260元;第二次他只是用刀吓唬了被害人并将其致伤,至于某得多少钱并不知晓,所抢劫的钱并非他占有,都是吴某甲、吴某乙拿去所用。
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聂某与吴某乙(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由吴某乙提出去找曾欺负过他的同学要钱。二人将在忠县X区玩耍的忠县甘井中学学生吴某丙、郭某、冉孟杰、周福进、吴某丙磊、刘云挟持到忠县甘井彩瓦厂后面石坎下的空坝上,以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吴某丙、郭某、冉孟杰、周福进、吴某丙磊、刘云人民币共计300元左右。
2、2011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与吴某乙、吴某甲(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由吴某乙提出去找曾欺负过他的同学要钱。三人在忠县甘井中学附近将学生毛某某、陈某某挟持到忠县甘井彩瓦厂后面的空坝处,以语言威胁、殴打的方式、并持刀抢走学生毛某某人民币7元,其中陈某某的脸部被被告人聂某用刀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聂某在忠县X镇桥炬网吧被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聂某擅自离开规定的区域。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聂某在忠县X组X号的家中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与未成年人一道以暴力、胁迫手段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聂某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在诉讼中认罪,可从轻处罚。
关于某告人聂某在庭审中辩解第一笔抢劫金额只有250元、260元左右,而不是300余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聂某在庭前供述证实2011年4月19日他们抢劫有现金300元左右,并有六名被害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而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庭审中的主张,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告人聂某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分得钱财的意见。经查,该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也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实施完抢劫行为后,无论是否分得钱财,都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本院亦不予支持。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天平
人民陪审员杜象禄
人民陪审员邱平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