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朱X。
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X诉被告朱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建筑材料经营户。自2007年底起,被告多次至原告处赊购铝塑板。2009年1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铝塑板材料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0,000元,被告当即出具欠条1份予以确认,并约定于2009年3月支付30,000元、6月支付50,000元、余款8月份结清。嗣后,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9,200元,余款100,800至今未付,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结欠原告严X材料款人民币100,8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0年3月底前偿付人民币20,800元,5月底前偿付人民币20,000元,10月底前偿付人民币30,000元,12月底前偿付人民币30,000元。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朱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2010年3月底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2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