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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诉被告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诸某甲。

原告诸某乙。

原告诸某乙某。

被告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董某、丁某,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诉被告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负担。

审判长王嵘

审判员周红林

代理审判员张煜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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