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某甲。
原告诸某乙。
原告诸某乙某。
被告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董某、丁某,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诉被告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某负担。
审判长王嵘
审判员周红林
代理审判员张煜
书记员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