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XX,男。
法定监护人向XX,女,系付XX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XX,女,系向XX之母。
被执行人付XX,男,系付XX之父。
本院于2012年4月2日再次受理付XX、向XX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00160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付XX离婚纠纷一案中,涉及子女抚养费6000元的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一年的金钱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五条止2012年4月30日前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