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被告颜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颜某甲与被告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甲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