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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甲与被告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被告颜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颜某甲与被告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甲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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