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38岁,汉族。
被告毕某,女,36岁,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铭。后来由于被告多次打骂我的母亲和我的孩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已无和好之望。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平均分割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务;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毕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可以在一起生活,且孩子尚小,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铭。原、被告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应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体贴,和睦相处,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这也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也未向本院提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唐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