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
委托代理人赵XX。
委托代理人戴XX。
被告吕XX。
委托代理人吕X。
被告吕XX。
原告吕XX与被告吕XX、吕XX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2009年12月,依据(2001)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分割登记在李XX名下的财产时,二被告拿出了2009年2月12日由李XX和二被告共同签字的赠某,企图剥夺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赠某内容违法,二被告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权,故此起诉到本院,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赠某无效。
被告吕XX辩称,家庭成员、房产情况属实。2009年2月12日,母亲李XX将前后楼属于李XX的产权赠某给自己所有,并未将所有产权赠某给自己,故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认为该赠某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XX辩称,家庭成员、房产及(2001)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均属实。赠某是其母亲李XX所写,是真实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吕XX与李XX夫妻生有三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三人。吕XX于1974年去世,李XX于2009年4月28日去世。在本市X村X号院内房屋8间,吕XX、李XX分别取得了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二人名下分别登记有房屋4间。本院(2001)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市X村X号院内两栋楼房系李XX、吕XX、吕XX、吕XX共有。2009年2月12日,李XX通过中间人岳XX、杨XX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赠某给大女儿吕XX。当时写有赠某,“李XX”三字为其外孙吕X书写,李XX在“李XX”处摁有指印。当时被告吕XX在场,并在该赠某上签名和写有“同意母亲意见”。被告吕XX也在该赠某上签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之起诉状、赠某、(2002)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01)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02)西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提交之吕XX、李XX的房产证复印件、李XX的赠某复印件、(1995)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岳XX、杨XX的调查笔录、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李XX在西安市X村X号院内8间房屋有部分产权,本院(2001)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市X村X号院内两栋楼房系李XX、吕XX、吕XX、吕XX共有。李XX有权处分所属自己部分房屋的产权。在李XX的赠某中,已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属产权赠某被告吕XX所有,并有被告吕XX及中间人岳XX、杨XX进行见证,该赠某行为是李XX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赠某是合法有效的。故原告吕XX诉请认定赠某无效,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XX要求认定2009年2月12日李XX赠某无效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成根平
审判员寇永利
代理审判员赵欣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