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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X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邮政局。住所地商丘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利民,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尹某甲不服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尹某乙,被上诉人商丘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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