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X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邮政局。住所地商丘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利民,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尹某甲不服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尹某乙,被上诉人商丘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