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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甲与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X镇X村X组某号。

被执行人阳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X镇X村X组某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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