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东亚
审判员孔德军
代理审判员万宗杰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曾心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