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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区北林路街道办事处马李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李某村委会)与河南省通力置业公司、河南省通力工程承包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通力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通力工程承包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马李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马李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李某村委会)与河南省通力置业公司、河南省通力工程承包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被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已非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2006)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不当,应予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林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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