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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略)。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马某在担任新野县X乡X村支书期间,未经批准,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该村X.23亩集体土地卖给群众用于建住宅,非法获利64.2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人陈××、李××、熊××、李××、熊××、熊××、陈××、熊××、齐××、宋××的证言、收款明细表、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涉案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13.23亩,非法获利64.2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辩解该64.27万元系其与陈德堂、李学伟三人共同收取,但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军

代理审判员张依新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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