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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2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马楼村一租房内,趁许XX上厕所之机,盗窃许XX现金1400余元。

2010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租房的旁边房间趁马XX去厕所之机,盗窃马XX现金300元。

2010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马楼村村民陈XX三楼的租房内趁陈XX洗头之机,到其房内实施盗窃时,被陈XX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X、马XX、陈XX的陈某,证人董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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