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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

被告范某,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纲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09年7月份,被告雇请原告等人到三江口直河电站的山场砍树,口头约定每立方52元计价。2010年4月份原告完成砍树任务,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只支付了16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写下一张欠条给原告,约定到2011年农历9月底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能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支付误工、差旅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范某辩称,因山场买主未能全部付清工钱给答辩人,所以拖欠原告20000元劳务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请求原告宽限一段时间给付。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告范某自愿给付原告何某劳务报酬20000元,并自愿补偿原告何某其他经济损失300元,限于201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则加罚10000元的违约金。

二、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被告范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纲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谢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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