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李朝晖,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冯某乙,女,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进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谷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