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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乙,男,59岁。

被执行人赵某,男,32岁许,。

申请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乙于2011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7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某在你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王毅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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