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乙,男,59岁。
被执行人赵某,男,32岁许,。
申请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乙于2011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7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某在你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王毅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