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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XX医某、第三人XX公某、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

被告XX医某。

第三人XX公某。

第三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XX医某、第三人XX公某、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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