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被告XX医某。
第三人XX公某。
第三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XX医某、第三人XX公某、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