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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顺利,漯河市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苏学华,被申请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顺利,被申请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7)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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