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又名黑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袁某某伙同钱宇亮、高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民权县X路X号,将赵xx停放在门楼下面的一辆红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偷走,价值2300元。当天下午15时许,赵xx在民权县火葬厂南环城路上,发现了其被盗的三轮车即上前追要,并拉住该三轮车,钱宇亮持刀威胁赵xx,赵xx松手后,钱宇亮、高某等人将三轮车开走。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闫学通、高某、石磊、钱宇亮的供述;证人陈xx的证言;失主赵xx的陈述;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