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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2011年6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庞某和其二哥庞xx在其邻居杨xx家门前与杨xx协商两家宅基地纠纷,协商未果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撕打,期间,被告人庞某殴打致被害人杨xx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xx右眼损伤致视力减退属轻伤。

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庞某向西峡县公安局五里桥派出所投案。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庞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xx经济损失6万元。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王某、杜某、庞xx等人的证言,报案证明、投案证明、户口证明、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庞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在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庞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让江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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