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以其因病住院,精神遭受打击,无力应诉为由,于200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李燕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