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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许某某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2-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153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以其因病住院,精神遭受打击,无力应诉为由,于200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李燕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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