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65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63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某某,男,65岁。
张某某与陆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扩建房屋时与陆某某约定不开后窗,属认定事实错误,判令张某某赔偿因开后窗给陆某某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陆某某答辩称,原审法院以张某某年龄大、不开窗户影响通风、采光为由,判令允许张某某开窗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张某某开后窗的行为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合法审批和四邻同意,也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属于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某在建房时因北邻陆某某不同意开后窗,故在房屋建成时未开后窗户,造成室内通风、采光有限。南阳市人民法院(1988)市法民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仅是约定张某某建房时和今后维修房屋时陆某某提供一切方便,并未确定张某某可以开后窗。现张某某开后窗的行为已经影响到陆某某的生活。原审法院以人为本,按照查明的事实和南阳市建委的规定判令张某某开后高扁窗,并补偿陆某某一定经济损失,既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原则的规定,也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善良风俗习惯。故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