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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甲、乔某甲某与蓝田县X村民小组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甲,又名乔X。

委托代理人乔某乙。

原告乔某丙。

被告蓝田县X村X组。

负责人乔某丁,系该组组长。

原告乔某甲、乔某丙诉被告蓝田县X村X组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乔某甲、乔某丙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我院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甲委托代理人乔某乙、原告乔某丙及被告蓝田县X村X组负责人乔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甲、乔某丙起诉之事实涉及到改变土地用途及宅基地划拨问题,而此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甲、乔某丙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乔某甲、乔某丙已预交),退还原告乔某甲、乔某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铁牛

审判员薛元博

审判员许宏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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