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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XX、刘XX、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齐XX,董事长。

被告袁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号X栋X号。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号X栋X号。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路X号。

负责人赵X,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XX、刘XX、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袁XX、刘XX、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XX、刘XX、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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