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2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郑州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郑州市X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乔翠莹、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11时,被告人张某在上街区X路丽江快捷酒店X房间,趁屋内其他人睡觉之际,将被害人孙XX放在该房间柜子内红色皮包中的2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当日张某将所盗赃款2800元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某说明,被害人孙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韩某、赵某、亓XX的证言,收条,取保候审手续,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某轻处罚。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梅新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银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