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微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0年2月25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