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原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承担。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