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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原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承担。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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