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艳敏,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汤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易新能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汤某自愿于2012年1月14日前协助原告马某将株洲市X区龙泉山庄X栋X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原告马某全部承担(包括按相关规定应由被告陈某、汤某承担的费用);
二、被告陈某、汤某不再要求原告马某给付剩余房款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原告马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