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某敏,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易新能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谭某在2012年1月14日前协助原告杨某将株洲市X区龙泉山庄X栋X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杨某名下,过户的相关费用原告杨某全部承担(包括按相关规定应由被告谭某承担的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