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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女,3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3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X区,并一直在此地居住,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忠贤

代理审判员韩战杰

人民陪审员申守杰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常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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