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三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赵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杨某某、赵某甲均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7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诉人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张红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史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