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人民公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园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X,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唐某某、商丘市人民公园(以下简称人民公园)健康权纠纷一案,徐某某、唐某某、人民公园均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张某,上诉人人民公园的委托代理人王X,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保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某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