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横江上白坭村。
负责人何某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林迎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毅,南海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返还耕地租金(略)。5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407元(从2003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04年3月18日止);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向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土地承包租金(略).33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26元,全部由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承担,由于该费用已由上诉人杜志成预交,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在返还租金时一起支付。
三、上述租金和诉讼费在本调解书送达时支付。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