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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南海市盐步区横江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横江上白坭村。

负责人何某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林迎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毅,南海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返还耕地租金(略)。5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407元(从2003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04年3月18日止);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向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土地承包租金(略).33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26元,全部由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承担,由于该费用已由上诉人杜志成预交,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在返还租金时一起支付。

三、上述租金和诉讼费在本调解书送达时支付。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舒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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