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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某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0年5月2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荆某某,男,河南国昌(略)事务所(略)。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某(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日12时50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豫x号、豫x挂重型半挂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获嘉县X路X街交叉路口南边时,由于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越过中心双黄某线驶入道路左侧,与沿东环路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自行车并带其爱人江作英的被害人刑某义相撞后,又撞到路西边摆水果摊的,造成孙某某,宋某某受伤住院,被害人刑某义、江作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12时50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豫x、豫x挂重型半挂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获嘉县X路X街交叉路口南边时,由于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越过中心双黄某线驶入道路左侧,与沿东环路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自行车并带其爱人江作英的被害人刑某义相撞后,又撞到路西边摆水果摊的,造成孙某某,宋某某受伤住院,被害人刑某义、江作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人孟某平、孙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畅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获嘉县公安局\"122\"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孟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尸体及受伤部位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照片,、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

(刑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某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冯芝娟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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