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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福清市新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1967年出生。

被告陈某甲,男,1972年出生。

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出生。

被告福清市新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X镇X村原群兴大酒店二层。

负责人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福清市新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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