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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1981年出生。

被告钟某某,男,198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宗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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