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1981年出生。
被告钟某某,男,198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宗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