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23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另一同案犯已被判处二年实刑,原审对冯某某判处缓刑未说明理由,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振伟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一○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周览子